香农芯创: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二原告参加诉讼的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二原告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香港高等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原告
3、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2020年12月,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已将本次诉讼涉及的基础债权转让给第一原告黄泽伟先生。为配合香港法律程序的需要,联合创泰作为第二原告人参加本次香港诉讼程序,并同意配合相关诉讼活动。依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约定,与上述香港诉讼相关的所有得益将归于黄泽伟先生。黄泽伟先生已于近日向联合创泰承诺,如联合创泰因参与上述香港诉讼程序而蒙受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诉讼费等),其同意向联合创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以第二原告的身份与第一原告黄泽伟先生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递交了传讯令状及申索注明等法律文书,香港高等法院同意受理联合创泰作为第二原告的诉讼申请。现将诉讼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1)第一原告:黄泽伟,公司董事、联席董事长、5%以上股东
(2)第二原告:联合创泰
(3)被告: 香港德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HONGKONG TECHAIN FOREIGNTRADE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德景”)
2、原告的起诉理由
2018年,联合创泰与香港德景签订《供货合作协议》和《供货结算协议》,联合创泰依照协议约定向香港德景履行了相应义务,香港德景未按约定付款。2020年12月,联合创泰将拥有的与香港德景有关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一原告。第一原告认为,联合创泰已向香港德景交付了约定的货物,有相关证据明确证明,而香港德景至今未向联合创泰支付剩余欠款 11,989,688.03美元,构成根本性违约,香港德景应当向联合创泰支付此欠款;同时依据联合创泰与香港德景之间所签署的《供货结算协议》约定,香港德景应当向联合创泰支付约定标准的逾期支付滞纳金。因2020年12月联合创泰已将其对香港德景的此债权转让给第一原告黄泽伟先生,故香港德景应当将以上欠款本金及逾期滞纳金支付给第一原告黄泽伟先生。
3、诉讼请求
香港德景应当向第一原告黄泽先生支付欠款本金11,989,688.03美元及逾期滞纳金。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为配合香港法律程序的需要,联合创泰作为第二原告人加入上述香港诉讼程序,并同意配合相关诉讼活动。依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约定,与上述香港诉讼相关的所有得益将归于黄泽伟先生。黄泽伟先生已向联合创泰承诺,如联合创泰因参与上述香港诉讼程序而蒙受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诉讼费等),其同意由向联合创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传讯令状及申索注明 ;
2、黄泽伟向联合创泰出具的《承诺书》。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