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15.12 亿元计算,香 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对 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3.23 亿元(美 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 年8 月10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对6.7884 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5 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2.67%。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 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5.44 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 年3 月20 日、4 月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 有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联芯”)、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162.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 民币143.36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 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
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 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 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21 日、4 月7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7)、《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
后续,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同意将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8.61 亿元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其中向新联芯调剂6.61 亿元,向新联芯全资子公司新联芯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联芯香港”)调剂2 亿元,调整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 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134.75 亿元,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 (含反担保)额度调增至22.60 亿元,为新联芯香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 额度调增至2 亿元。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24 日、2026 年7 月24 日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6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 年3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 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 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 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 保。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 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 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 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苏州银行申请的人民 币3 亿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3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上 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 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华兴银行 申请的2,850 万美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2,85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 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 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星展银行申请的15,000 万美元授信额 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15,0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苏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 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香港海普存储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向苏州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 万元敞 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5、近日,公司收到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 主体间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五》”),根据《保证 合同五》,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同意为香港海普向光大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事项在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 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苏州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3 亿元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 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华兴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2,850 万美元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实现债权的 费用;
5、保证期间:担保合同生效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星展银行
4、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15,000 万美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其所有 的相关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及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 而产生的费用等;
5、保证期间:担保合同生效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香港海普
债权人:苏州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 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五》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香港海普
债权人:光大银行
2、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 亿元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应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 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15.12 亿元计算,公司累 计为子公司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3.23 亿元,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372.67%。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 人民币105.44 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 同金额为人民币209.63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21.91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 金额为人民币210.13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16.18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 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苏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华兴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合同》;
3、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星展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苏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