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胜宏科技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信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郭振国、王攀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755-82130833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476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862,688,641.00元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
主要办公地址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
法定代表人 | 陈涛 |
实际控制人 | 陈涛 |
联系人 | 赵启祥 |
联系电话 | 0752-376191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信证券作为胜宏科技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胜宏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变更
由于宏观经济增速、国际环境等多方面影响,公司所处PCB行业的短期需求暂时放缓,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终止“高端多层、高阶HDI印制线路板及IC封装基板建设项目”,终止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在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择机启动新的募投项目。该事项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使用10,000万元暂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Pole Star Limited100%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未明确投向的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Pole Star Limited 100%股权部分对价”。该事项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完成对Pole Star Limited 100%股权的收购。2023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支付收购Pole Star Limited 100%股权部分对价”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7,428.1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8日募集资金理财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除上述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胜宏科技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胜宏科技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