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4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韦强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人,代表股份数106,171,5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03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数51,503,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4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104,295,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28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49,627,7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9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1,87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5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数1,87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50%。
4、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52,571,450股,同意股数51,96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547%;反
对股数6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45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50,90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310%;反对股数6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69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韦强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106,171,517股,同意股数105,635,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947%;反对股数5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05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50,967,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583%;反对股数5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41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姓名:田璧、孟庆慧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