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4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韦强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77人,代表股份数168,899,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5.864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75人,代表股份数67,917,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110,82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9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9,847,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72人,代表股份数58,070,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72人,代表股份数58,070,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3%。
4、公司的部分董事及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168,899,378股,同意股数164,42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530%;反对股数4,197,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4853%;弃权股数2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63,446,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4173%;反对股数4,197,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804%;弃权股数2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23%。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67,917,428股,同意股数61,45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4824%;反对股数5,732,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4401%;弃权股数7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77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61,45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4824%;反对股数5,732,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4401%;弃权股数7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775%。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姓名:宁华波、陈阳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