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6  杭州高新(300478)公司公告

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国强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张国强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亚洲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经审阅王春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亚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春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吴长顺 陈元志 付淑威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