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查股网  2023-12-08  杭州高新(300478)公司公告

第一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

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

2、《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2)

3、《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3-10)

第二部分附件

1、评估明细表

2、资产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4、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委托方及评估机构《委托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恪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以此为基础而形成报告书中的分析和结论。

二、根据我们在评估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报告书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

三、我们与报告书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不存在任何偏见。

四、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现场察勘,对其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无法对其法律权属真实性作任何形式的保证,亦不承担验证委估资产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但我们对法律权属方面的问题作了如实披露。

五、本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执行本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相关的专业评估经验。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六、我们在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分析、判断和估算中,利用了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要的假设条件,并受到报告书中设定的限制条件的限制。评估结论仅在报告书载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同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报告书载明的特别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报告书的使用仅限于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结论反映的仅是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估计数额,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在报告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评估对象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报告书的实际使用期限,如评估对象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则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论失效。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我们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分析估算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而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不承担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九、对评估对象价值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规范的指引下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我们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报告书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摘要

重要提示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甬泰(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委估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的价值,通过评估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和范围: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该资产包括:(1)拥有对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该债权为应收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1430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2)拥有对陈虹债权,该债权为应收陈虹股权转让款6962.2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

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17日。

价值类型:清算价值。

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元(RMB1330000.00)。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17日起一年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甬泰评报字(2023)第2013号

甬泰(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在2023年11月17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被评估单位):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2195527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后村桥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宝泉注册资本:壹亿贰仟陆佰陆拾柒万叁仟人民币元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6日

经营范围:高分子橡塑材料的研发、生产(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及销售,橡塑材料批发及进出口(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从其规定;

3、在经济行为实施的过程中,除委托方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外,不排除其他相关方会阅读到本评估报告,但我们对其他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对本报告的理解

不负任何责任。

二、评估目的

1、经济行为: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拟了解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2、评估目的:通过评估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对象: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

评估范围:(1)拥有对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该债权为应收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1430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2)拥有对陈虹债权,该债权为应收陈虹股权转让款6962.2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

四、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价值类型是指反映评估对象特定价值内涵、属性和合理性指向的各种价值定义的统称,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本次评估采用清算价值类型,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3年11月17日,由委托方确定。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2、相关的准则、指南、指导意见及其释义、讲解。

(三)经济行为依据

1、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承诺函;

3、(2020)浙01民综0059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2021)浙0110民初2487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5、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对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陈虹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

(四)产权依据

1、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评估单位财务报表、账册、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3、(2020)浙01民综0059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2021)浙0110民初2487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5、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债权凭证、计提坏账准备凭证、2019-2022年度报告等。

(五)取价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

2、评估专业人员现场核实和记录的情况;

3、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七、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清算价值类型,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根据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承诺函及2023年11月17日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拟对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陈虹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截止到2023年11月17日,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股利余额1430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收陈虹股权转让款余额6962.2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

2021年2月8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综0059号确认,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应该支付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款2300万元。截止到2023年11月17日,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股利债权账面余额为1430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浙0110民初2487号调解显示,陈虹应支付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6962.2万元,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承诺函及2023年11月17日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拟对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陈虹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内容相符。截止到2023年11月17日,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收陈虹股权转让款债权账面余额为6962.2万元,账面价值为0.00元。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方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本次评估的对象是应收款的单项资产,所涉及的评估范围为被评估单位的部分资产,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的性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委托方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资产真实性核实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核实,包括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资产的状况等。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通过与委托方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通过收集相关资料来了解被评估单位经营状况和委估资产及现状,将资产评估申报表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资料进行核对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六)评定估算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摈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

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方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清算假设是对资产在非公开市场条件下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条件的假定说明。清算假设首先是基于被评估资产面临清算或具有潜在的被清算的事实或可能性,再根据相应数据资料推定被评估资产处于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的状态。

由于清算假设假定被评估资产处于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条件之下,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通常要低于在公开市场假设前提下或持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同样资产的评估值。

因此,在清算假设前提下的资产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当然,清算假设本身的使用也是较为特殊的。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在预测年份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取得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

(四)限制性假设

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

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十、评估结论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估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17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元(RMB1330000.00)。

其中:应收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评估值1330000.00元

应收陈虹债权评估值0.00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委托方承诺函说明: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经营时期很可能不超过三年。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未取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相关详细资料,本次依据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维持三年为前提进行评估,如果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期超过三年,此将影响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

2、根据委托方承诺函说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陈虹应收股权转让款债权6962.2万元进行包括司法诉讼在内的各种催讨方式,陈虹因个人破产原因至今没有还款。在评估过程中,我们未取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陈虹催讨6962.2万元股权转让款债权及陈虹个人破产原因等相关详细资料,如果陈虹个人财务状况与委托方承诺函说明情况不符,此将影响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

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上述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用于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由委托方、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对于委托方、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或作其他用途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目的实现日距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且评估对象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未发生较大波动时有效。我们不对委托方、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超出有

效期使用评估报告或者在评估对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已发生较大波动时仍然使用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十三、评估报告日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23年12月01日提交给委托方。附表1债权清查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评估机构:甬泰(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