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09:15至2024年1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胡宝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106,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9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062,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4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06,2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06,2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06,2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06,2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律师、孔舒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