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8 证券简称:杭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4-032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定终止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其他任何反馈。2024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2024年1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08元/股的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421.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2024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由于近期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股票价格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波动。公司本激励计划推出是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公司市场环境因素、股票价格、保护核心团队积极性等因素,以及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公司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影响及后续措施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由公司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终止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