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实施减持的公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实施减持的公告
特别提示: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2)。股东辽宁众科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宁众科”)计划于公司发布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辽宁众科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辽宁众科未减持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辽宁众科未减持股份,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辽宁众科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合计持有股份 | 7,193,285 | 5.68% | 7,193,285 | 5.6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193,285 | 5.68% | 7,193,285 | 5.6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持股5%以上股东辽宁众科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辽宁众科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辽宁众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