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0  神思电子(300479)公司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0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3年9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其中,涉及公司公告过的表决权委托已做合并计算处理)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62,365,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51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61,998,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6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股份36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64%。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9名,代表公司股份9,527,3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352%。

参加会议的股东均为2023年10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本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环保)回避表决。(能源环保合计拥有公司32,708,784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其中,能源环保持有公司22,455,912股,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0,252,872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能源环保)

表决结果:同意29,642,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12,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350,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9%;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12,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韩晶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