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风险。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瑞弘”)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建伟 王建新
袁德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