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力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国安 | 联系电话:010-6083 3022 |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建强 | 联系电话:010-6083 395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2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将在下半年开展培训)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募投项目存在延期的情况 | 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2016年公司资产重组时邵云保、邵晨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2016年公司资产重组时邵云保、邵晨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首次公开发行时赵彤宇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首次公开发行时赵彤宇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首次公开发行时赵彤宇增持股份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首次公开发行时赵彤宇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首次公开发行时赵彤宇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首次公开发行时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陈淑兰、赵彤亚、赵彤凯股份转让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首次公开发行时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赵彤宇先生及其他重要股东万丰隆、陈淑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是 | 不适用 | |
11.首次公开发行时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2021年股权激励时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 是 | 不适用 |
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承诺 | ||
13.2021年股权激励时激励对象关于有关披露文件虚假记载等情况下所获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4.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5.对于可转债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6.对于可转债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7.可转债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 |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 |
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秦国安
年 月 日洪建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