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
司审批。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以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须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涉及以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
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遵守《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
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流程草案;
(二)协调和组织执行经理财决策小组(理财决策小组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高管组成)批准通过的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流程;
(三)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交易对手并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签署现金管理业务协议;
(四)设立相关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及盈利分析情况上报部门主管,并于每月结束后15日内向理财决策小组提交公司当月委托理财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并抄报证券部。
(五)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重大异常情况,还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理财决策小组及董事会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六)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委托理财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七)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八)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并在委托理财业务金额达到股东会审批额度时,提前将相关金额及明细等材料提交证券部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九)负责将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档案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委托理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即使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
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
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三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
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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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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