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股东提出临时提案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系由公司股东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材料,罗传容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罗传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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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展 | 于 婷 | 项思英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