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3-032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4,99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7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49,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7,043,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1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2,644,0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2,644,0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46%。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8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532%;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050%;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8%;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3%;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82,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532%;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050%;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8%;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3%;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050%;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3%;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9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050%;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3%;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9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610,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468%;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610,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92%;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91%。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050%;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3%;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9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050%;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3%;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90%。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050%;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5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3%;弃权43,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90%。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608,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424%;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608,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84%;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9%。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62,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57%;反对2,036,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024%;弃权594,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7%;反对2,036,0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063%;弃权594,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吴焕焕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