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5  首华燃气(300483)公司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2,353,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9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49,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404,6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3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53,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38%;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53,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38%;反对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程思琦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