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吴海林先生及吴君亮先生的通知,获悉吴海林先生及吴君亮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为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用途 |
吴君亮 | 是 | 2,344,250 | 25.00% | 0.87% | 是 | 否 | 2024年02月29日 | 2031年02月27日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 用于上海瑞驰曼投资有限公司并购贷款 |
吴海林 | 是 | 9,384,700 | 100.00% | 3.49% | 否 | 否 | 2024年02月29日 | 2031年02月27日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 用于上海瑞驰曼投资有限公司并购贷款 |
合计 | 11,728,950 | 62.52% | 4.37% | — | — | — | — | — | — |
说明:吴君亮先生的股份限售原因为高管锁定股。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海德”)、吴海林、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及吴海江,合计持有公
司47,310,1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62%,累计被质押35,208,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本次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 | 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赣州海德 | 27,216,000 | 10.13% | 23,480,000 | 23,480,000 | 86.27% | 8.74% | 0 | 0% | 0 | 0% |
吴海林 | 9,384,700 | 3.49% | 0 | 9,384,700 | 100.00% | 3.49% | 0 | 0% | 0 | 0% |
吴君亮 | 9,377,000 | 3.49% | 0 | 2,344,250 | 25.00% | 0.87% | 2,344,250 | 100% | 4,688,500 | 66.67% |
吴汝德 | 1,332,450 | 0.50% | 0 | 0 | 0.00% | 0.00% | 0 | 0% | 0 | 0% |
吴君美 | 0 | 0 | 0 | 0 | 0.00% | 0.00% | 0 | 0% | 0 | 0% |
吴海江 | 0 | 0 | 0 | 0 | 0.00% | 0.00% | 0 | 0% | 0 | 0% |
合计 | 47,310,150 | 17.62% | 23,480,000 | 35,208,950 | 74.42% | 13.11% | 2,344,250 | 6.66% | 4,688,500 | 38.74% |
说明:吴君亮先生的股份限售原因为高管锁定股。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吴海林、吴君亮先生本次质押目的主要为上海瑞驰曼投资有限公司并购贷款提供担保,预计还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2、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3、从本次公告披露日起算,控股股东吴海林、吴君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到期期限 | 质押股份数量(万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总股本比例 | 对应融资余额(万元) |
未来半年内 | 2,348 | 49.63% | 8.74% | 20,000 |
未来一年内 | - | - | -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吴海林、吴君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可以通过连续质押、投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偿还,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4、控股股东吴海林、吴君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本次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
响,其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6、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质权合同。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