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1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公示期间,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相关情况,公司监事会将作出适当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已对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激励对象于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8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其中两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到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与该两名激励对象确认,该两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及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并不知悉:在自查期间,该两名激励对象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其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基于审慎原则,该两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权益。其余六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对公司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2、激励对象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6、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岗位、业务/技术骨干、关键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上述被取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