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18  首华燃气(30048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4-022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3,307,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49,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5,358,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8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95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95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68%。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48,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77%;反对8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93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9%;反对8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466%;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3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52,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76%;反对8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936%;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2%;反对8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466%;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13%。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52,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76%;反对8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936%;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2%;反对8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466%;弃权1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程思琦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