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9  首华燃气(300483)公司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BJJG139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8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3,794,97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79,497,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人民币22,465,797.0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7,031,302.9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73号验资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首华燃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首华燃气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金证券现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王瑶、周海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83
注册资本人民币26,855.2722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000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000号
法定代表人薛云
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
联系人张骞
联系电话021-588315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6、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向关联方出售资产

2023年1月,为聚焦天然气主业,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首华燃气拟将上海沃施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沃施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沃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益森园艺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沃施园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园艺用品相关业务涉及的有关资产负债(以下合称为“标的资产”)转让给上海瑞驰曼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科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标的资产确定的资产评估值合计为10,085.86万元,较账面价值合计增值2,546.63万元,增值率33.78%。本次资产转让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园艺用品相关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

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表无异议意见。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023年9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扩展募投项目井区范围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23年9月21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扩展募投项目井区范围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加快石楼西区块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进程,充分发挥石楼西项目的天然气资源潜力,综合、高效开发利用石楼西项目天然气资源,公司将“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下的开发井区范围从“石楼西区块永和18井区”扩展到“石楼西区块永和45-永和18井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表无异议意见。

(三)“首华转债”回售事项

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1日召开适用简化程序的“首华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扩展募投项目井区范围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下的开发井区范围从“石楼西区块永和18井区”扩展到“石楼西区块永和45-永和18井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首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对“首华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四)其他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首华燃气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金证券作为首华燃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首华燃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瑶 周海兵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