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4-03  东杰智能(300486)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在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2、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由首次15,122万元减少为6,8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0%。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杰智能”)于2024年10月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晋01民初242号】、《举证通知书》【(2024)晋01民初242号】、《民事起诉状》,原告姚卜文先生对梁燕生先生、梁春生先生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晋01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梁燕生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卜文的起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书》【(2025)苏0492民初1999号】、《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原告在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姚卜文,男,汉族,1936年出生。

被告:梁燕生,男,汉族,1961年出生。

被告:梁春生,男,汉族,1967年出生。

第三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公司)

第三人: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登公司)

(一)案件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第三人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海运费和境外运输费用损失1,300万元;交易成本损失5,541万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基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陈述:

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是东杰智能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原告姚卜文是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3.63%。被告梁燕生于2016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担任海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梁春生于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担任海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梁燕生与梁春生系兄弟关系。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海登公司任职期间,给海登公司造成了巨额亏损。造成东杰智能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业绩因此而严重下滑。致使原告在与案外人淄博匠图恒松控股有限公司的业绩对赌协议中,依据东杰智能公司在2021至2023年间业绩完成情况,面临支付巨额现金补偿的现实风险。诉至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未对第三人(公司及海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公司将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书》【(2025)苏0492民初1999号】、《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