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舆情管理制度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信息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已发生或尚未证实但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及相关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危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其他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法务负责人、媒体对接负责人、事件相关组织负责人等。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牵头,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生产基地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快速做出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
人士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由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与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互动易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并将评估结果和经验教训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十五条 舆情工作组定期对员工进行舆情应对和危机管理培训,增强员工舆情管理的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舆情应对模拟演练,检验和完善应对机制和流程。
第十六条 各类舆情防范措施: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统筹规划资源投入,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行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公告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