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68号公司科创大楼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尔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421,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38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65,679,321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有股份2,999,974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2,679,347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54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99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6,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6,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40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6,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9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3%;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吴超青律师、李明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