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02,2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42%,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7,800万元,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1.2024年3月28日,公司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城中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农商银行城中支行的流动资金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同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九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的银行综合授信敞口8,000万元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会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100号
5.法定代表人:刘留
6.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54,719 | 280,835 |
负债总额 | 158,707 | 192,231 |
净资产 | 96,013 | 88,604 |
资产负债率 | 62.31% | 68.45%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72,847 | 58,888 |
利润总额 | -6,399 | -11,654 |
净利润 | -3,234 | -8,096 |
9.安徽光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股权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农商银行城中支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2.被担保方(债务人):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银行宣告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九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2.被担保方(债务人):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02,2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42%,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农商银行城中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九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