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89证券简称:光智科技公告编号:2026-028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49,813.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6.73%,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安徽光智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6,500万元,各子公司之间额度可相互调剂,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202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九江银行合
肥滨湖支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滁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浦发银行滁州分行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融资授信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光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5,99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150,51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100号
5.法定代表人:朱世彬
6.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被担保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78,764 | 413,387 |
| 负债总额 | 288,815 | 280,938 |
| 净资产 | 89,949 | 132,449 |
| 资产负债率 | 76.25% | 67.96%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经审计) | 2025年度(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127,751 | 184,993 |
| 利润总额 | 10,940 | 10,342 |
| 净利润 | 9,813 | 8,428 |
9.安徽光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股权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九江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减
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滁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被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为限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49,813.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6.73%,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