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天职业字[2023]27913-2号
目 录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职业字[2023]27913-2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委托,在审计了华自科技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由华自科技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要求,华自科技编制了上述扣除情况表。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扣除情况表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华自科技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华自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编制获取合理保证。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华自科技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认为,华自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自科技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续)
天职业字[2023]27913-2号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华自科技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自科技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为了更好地理解华自科技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编制单位: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173,995.82 | 216,455.62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1,215.27 | 材料销售、厂房及办公室租赁收入、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等其他业务收入 | 1,350.22 | 材料销售、厂房及办公室租赁收入、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等其他业务收入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70% | 0.62%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706.10 | 材料销售、厂房及办公室租赁收入、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等其他业务收入 | 1,350.22 | 材料销售、厂房及办公室租赁收入、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等其他业务收入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509.17 | 城步善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3月业务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1,215.27 | 材料销售、厂房及办公室租赁收入、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等其他业务收入 | 1,350.22 | 材料销售、厂房及办公室租赁收入、因租赁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等其他业务收入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 |
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172,780.55 | 215,105.40 |
本表于2023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