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5日,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94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2元/股。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德明、黄珺、金维宇
2023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