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华自科技(3004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90证券简称:华自科技公告编号:2023-060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长沙高新区欣盛路151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文宝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102,913,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07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8,031,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3%。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94,882,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7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8,031,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2,886,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4%;反对27,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3,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反对27,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4%;反对27,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3,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反对27,3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8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1%;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04,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8%;反对2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陈佳乐律师、凌芝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