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号)、《关于对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财务错报:一是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2022年,华自科技商誉减值测试中,因未考虑研发费用对营运资金的影响,导致2022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70万元。二是跨期确认收入。2022年,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6000万元收入,其对应客户在2021年12月完成产品验收入库,相关收入构成跨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自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上述错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证券代码:300490 |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 公告编号:2023-070 |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
经查,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财务错报:一是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2022年华自科技商誉减值测试中,因未考虑研发费用对营运资金的影响,导致2022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70万元。二是跨期确认收入。2022年,华自科技子公司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6000万元收入,其对应客户在2021年12月已完成产品验收入库,相关收入构成跨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黄文宝作为华自科技董事长、佘朋鲋作为总经理、陈红飞作为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进行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