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为临时紧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兰芳女士召集,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7日以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
2、会议于2023年9月8日在公司欣盛路园区7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兰芳女士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际出席3人。
4、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1.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股份回购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00元/股及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380,95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0%;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00元/股及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761,90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的1.20%。若公司
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处置方式,包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