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90 |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 公告编号:2024-003 |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长沙高新区欣盛路151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文宝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93,156,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1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741,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92,50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6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代表655,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00%;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00%;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00%;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00%;反对126,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晓玲律师、詹丽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