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5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
经查,2024年1月30日,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为1,200万元至2,200万元。2024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预计公司2023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区间修正为-18,000万元至-20,000万元。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982.29万元。
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一款的规定。黄文宝作为公司董事长,佘朋鲋作为公司总经理,陈红飞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证券代码:300490 |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 公告编号:2024-040 |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