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21号
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黄文宝,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佘朋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红飞,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0日,华自科技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00万元至4,200万元。2024年4月22日,华自科技披露《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公司2023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6,000万元至18,000万元。2024年4月27日,华自科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亏损17,982万元。华自科技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
华自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华自科技董事长黄文宝、总经理佘朋鲋、财务总监陈红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华自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宝、总经理佘朋鲋、财务总监陈红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