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查股网  2026-08-28  通合科技(300491)公司公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 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 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 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 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 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 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 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 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 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 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 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 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 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至2027 年12 月31 日为过渡期,过渡 期内,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情况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 定。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