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证券代码:30049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7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8(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7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7(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7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一)其他 ...... 21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润欣科技、本公司、公司 | 指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包括外籍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润欣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润欣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润欣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润欣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3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润欣科技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润欣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作为公司的核心骨干在公司的公司治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权益 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孙剑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 | 20.00 | 1.57% | 0.04% |
2 | 潘小庆 | 中国香港 | 财务主管 | 6.00 | 0.47% | 0.01% |
3 | 潘海梅 | 中国香港 | 客户服务专员 | 5.00 | 0.39% | 0.01% |
4 | 丛婧 | 加拿大 | 总经理秘书 | 3.00 | 0.24%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159人) | 1,103.20 | 86.65% | 2.19% | |||
预留部分 | 136.00 | 10.68% | 0.27% | |||
合计 | 1,273.20 | 100.00% | 2.52%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润欣科技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润欣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460.3447万股(含公司拟回购注销的340.04万股股份,下同)的2.52%。其中首次授予1,137.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25%,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9.32%;预留13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7%,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0.68%。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和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或上述规定发生变化,则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 | 5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每股3.6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6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1元的50%,为每股3.5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21元的50%,为每股3.61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在股份登记前放弃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该等份额公司不予登记。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或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有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经审计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下同)。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股票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或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平均绩效分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分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平均绩效分(S) | S≥85 | 85>S≥75 | S<75 |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6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润欣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安排、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润欣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润欣科技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润欣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每股3.6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6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1元的50%,为每股3.5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21元的50%,为每股3.61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 | 5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润欣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是专注于无线通讯、射频及传感技术的 IC 授权分销商,IC行业尤其是AGI 等新兴行业,市场发展及技术迭代速度快,新市场和产品不断呈现,行业竞争大。近年来,国内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总体呈现出芯片供应短缺、备货周期延长、市场价格波动加剧等行业趋势。由于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链涵盖了通讯、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具有资本和技术密集,全球化分工的特点,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近年国内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地缘政治冲突和国际供应链重构,直接影响到了半导体及下游产业链的供求平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在保持持续推进公司既定的业务发展的战略,希望兼顾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同时,考虑公司当前IC产品行业面临的压力巨大,竞争越发激烈,在外部综合环境复杂化的背景下,设置了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在保证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具有较大挑战性和激励性的
同时富有灵活性可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主动性。
受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公司承压明显,近两年业绩有所下滑,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或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提出较高的要求。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期内达标完成考核目标时,公司利润指标同比增长将明显高于2022年、2023年历史业绩,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能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
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核心的财务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该考核目标的设置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的同时具备一定的挑战性,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润欣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润欣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2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润欣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润欣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润欣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王茜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王茜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