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044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3、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4、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相应债权。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3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23年4月1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及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事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以下问题:
1.《事先告知书》显示,2019年3月25日,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发行新股79,487,178股,募集资金总额9.30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5年至2018年1-9月。根据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你公司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21)苏02民初792号,案由为解除股份认购合同纠纷,原告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解除你公司与第三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文旅”)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并要求你公司立即向无锡文旅返还股份认购款人民币3.10亿元并支付利息(暂按0.37亿元计算),以上合计金额为3.47亿元。2023年2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此后,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无锡文旅持有你公司股份比例为3.93%,为你公司第二大股东。请结合无锡文旅诉讼你公司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事先告知书》认定你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说明是否可能导致你公司回购有关股票,你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并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一)无锡文旅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下称“无锡文旅”)与公司签订《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认购合同》(下称“《股份认购合同》”),约定无锡文旅以每股11.7
元的价格,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中的26,495,726股股票,股份认购款为309,999,994.20元。
2021年12月16日,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文旅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下称“文旅建设”)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公司与第三人无锡文旅的《股份认购合同》、返还股份认购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王迎燕等公司时任董监高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共同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2月13日,无锡中院作出一审裁定书,认为文旅建设作为有限合伙人,未履行合伙企业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对外代表无锡文旅提起诉讼;且文旅建设并非无锡文旅的清算人,无权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且因无锡文旅的公章已作废,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不能赋予文旅建设的主体资格,综合认为文旅建设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文旅建设的起诉。
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文旅建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
截至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
(二)《事先告知书》对无锡文旅诉讼案件的影响
针对无锡文旅诉讼案件,无锡中院系基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起诉。而且,根据《证券法》及《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需要回购股票,需由证监会依法决定。因此,虽然《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但本案一审焦点在于原告文旅建设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等程序性问题,并未分析、认定是否需要回购等实体问题,二审审理的焦点预计也将主要围绕前述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展开。二审法院进行裁判是否应当回购等实体问题,或者改判公司回购有关股票、返还无锡文旅股份认购款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无锡文旅诉讼案件进行了核查,包括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无锡文
旅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并向美尚生态聘请的该案辩护律师了解了案件进展。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文旅建设作为无锡文旅有限合伙人,未履行合伙企业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对外代表无锡文旅提起诉讼;且文旅建设并非无锡文旅的清算人,无权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且因无锡文旅的公章已作废,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不能赋予文旅建设的主体资格,综合认为文旅建设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文旅建设的起诉。根据我们与辩护律师了解的情况,当前上诉中,文旅建设的主体资格无实质性变化,仍然面临较大的程序障碍。即使文旅建设能够解决主体资格问题,且根据《事先告知书》,美尚生态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但因该案涉及上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上市公司减资、以及股东通过诉讼方式实质要求抽回出资、中小股东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及执行问题,向无锡文旅返还股份认购款的诉求仍然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我们认为该案二审判决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美尚生态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预计负债确认充分。
2.《事先告知书》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0日,你公司发生诉讼累计42起,涉案金额累计69,80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累计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以下简称《累计诉讼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逾期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约68,331.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17%,涉及28起诉讼。
(1)请说明你公司披露《累计诉讼公告》与《事先告知书》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就相关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披露的《累计诉讼公告》与《事先告知书》所涉及的诉讼金额所存在差异为1,476.21万元。《事先告知书》所涉及的42起诉讼涉案金额累计约69,807.40万元,其中包含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累计诉讼公告》中的28起诉讼(公告中案件序号1-28),涉案金额累计约68,331.19万元;另外14起诉讼(公告中案件序号29、33、34、36-46)均已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中披露,涉案金额累计约1,476.21万元,即《累计诉讼公告》与《事先告知书》涉诉金额存在的差额1,476.21万元。
(2)请逐项说明《事先告知书》所涉诉讼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及被告名称、原告起诉时间、诉讼请求、诉讼进展等,你公司于2021年末对前述诉讼的会计处理,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事先告知书》涉诉情况主要分为两类:(1)经营类诉讼,该类诉讼主要是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节点履行采购付款义务,该类应付款项公司已于采购验收等应付义务产生的时点在应付账款等报表项目予以确认;(2)融资类诉讼,该类诉讼主要是由于美尚生态未按借款协议等约定时间节点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该类借款公司已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报表项目予以确认。对融资类诉讼可能产生的罚款、罚息、担保等责任,公司计入预计负债。
经核查,《事先告知书》所涉42起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起诉时间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 会计处理方式 |
1 | 2021.5.1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29,996,764.77元及逾期罚息、律师费合计30,771,999.77元,并要求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0,771,999.77 | 2021年6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5261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及其担保人将逾期本金及利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2021年10月8日二审开庭,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8日二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547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377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2 | 2021.6.2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无锡尚润商贸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尚润及公司支付7,754,606.45元及期内欠息、逾期罚息、律师费 | 7,754,606.45 | 2021年8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9日美尚生态和光大银行签署了《民事调解书》(2021)苏0213民初6793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 | 2021年9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3执4532号《执行通知书》。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3 | 2021.7.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0,000,000.00 | 2021年8月1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3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7490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分行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7日二审受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二审开庭。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7475号判决,判决如下:准许美尚生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 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394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
4 | 2021.7.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逾期罚息,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0,000,000.00 | 2021年8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当天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7284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0月18日受理二审,受理机构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二审开庭,二审案号:(2021)苏02民终6207号,美尚生态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申请,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撤回上诉申请,收 | 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391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
到《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6207号,判决如下:准许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 ||||||||||
5 | 2021.6.23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王迎燕 | 售后回租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756,925元及合同加速到期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2704.71元;要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759,629.71 | 2021年9月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5706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尚生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租赁租金755925元。被告金点园林、王迎燕对被告美尚生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王迎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尚生态追偿。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6 | 2021.6.23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王迎燕 | 售后回租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3,629,586.91及加速到期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2,225.25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631,812.16 | 2021年9月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5764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尚生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租赁全部未付租金3,628,586.91元(已扣除保证金5,092.340元)、留购价款1,000元;二、被告美尚生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租赁截至2021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7,142.65元以及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3,628,586.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金点园林、王迎燕应对被告美尚生态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点园林、王迎燕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尚生态追偿。 | ||||||||||
7 | 2021.7.1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美尚生态、瑞德纺织、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共计88,308,463元 | 88,308,463.00 | 2021年9月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05民初4286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律师费、瑞德、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1月29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苏0205执3664号。2022年4月28日,前述股权已被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 W0918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560,000元的成交价格拍卖。 | 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执366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标的为美尚生态持有金点园林100%股权及美尚生态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3的房产。2022年5月9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05执36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前述股权已被上海泓甄帝通资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W0918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560,000元的成交价格拍卖。2022年5月12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05执36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车辆。公司于近期知悉,美尚生态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3的房产被法院拍卖。 | ||||||||||
8 | 2021.6.25 |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保理借款纠纷 | 要求支付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包含保理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保利融资费用861,805.56元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0,861,805.56 | 2021年8月1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498号,判决如下:被告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回购价款、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金点园林追偿。 | 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执257号《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2022)鲁02执257号《民事裁定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 ||||||||||
9 | 2021.7 |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王迎燕、徐晶、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保理借款纠纷 | 要求支付保理融资回购价款2,000万元及保理融资费用408,888.89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要求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408,888.89 | 2021年9月14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一审判决,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鲁0212民初7846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被告王迎燕、徐晶、金点园林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迎燕、徐晶、金点园林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美尚生态追偿。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10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石成华、龙俊、田凤娜、张力丹、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请求支付借款本金39,970,171.25元及罚息、复利 | 40,251,979.65 | 2021年9月2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1601号,因该金融借款在合同签订时已进行公证,公证编号为(2020)渝中信正字第3199号。 | 2021年11月5日公司及担保人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执1601号《执行裁定书》。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11 | 2021.6.25 |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来安县美尚生态苗木有限公司、王迎燕 | 售后回租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租金14,333,528.91元及迟延罚金;要求被告四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4,333,528.91 | 2021年10月2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被告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2民初7539号。2021年11月25日一审判决,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蚌埠美尚、来安县美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尔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4,333,528.91元及延迟罚金及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被告王迎燕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一、二、三追偿,在清偿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原告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 美尚生态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2执245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12 | 2021.8.3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30,812,068.13元,期内利息129,694.44元、逾期罚息、复利、律师费;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0,981,762.57 | 2021年11月4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8日一审判决,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399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行借款本金30,812,068.13元、期内欠息129,694.44元、逾期罚息,以129694.4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40,000元。2、被告王迎燕、徐晶对被告美尚生态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6,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共同承担。 | 2021年12月1日法院作出(2021)苏0211执3564号《执行通知书》,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还款7,898,054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完毕。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13 | 2021.8.2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罚息、复利、律师费;要求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0,707,864.70 | 2021年11月1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2日一审判决,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初3831号,判决如下:被告金点园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先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被告美尚生态、龙俊、石成华、王迎燕、徐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田凤娜对被告龙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力丹对被告石成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2年2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执231号《执行裁定书》,2022年7月11日法院终结(2022)渝01执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14 | 2021.7.28 | 成都空港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石成华、张力丹 | 保理借款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罚息、复利、律师费;要求被告二在应收账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 50,366,666.67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一审判决,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00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5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金点园林追偿;被告对美尚生态项目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6执54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快递自提(2023)川0116执恢324号《执行通知书》,(2021)川01民初69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法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 | ||||||||||
15 | 2021.6.29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瑞德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及票据保证纠纷 | 要求立即增加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证金3,000万元及贴现的应付票款1,000万元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 50,931,933.33 | 2021年8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判决,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6931号,判决如下:一、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向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的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户、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户,分别再存入保证金971万元、1,029万元、1,000万元。二、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万元,并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1,00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罚息。三、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 | 2022年1月18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240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
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6,166.67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四、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21,600元。五、王迎燕、徐晶、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对美尚生态景的上述判决义务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美尚生态如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其质押的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无锡羿创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七、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其余部分诉讼请求。2022年1月18日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3664号。 | ||||||||||
16 | 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25,886,257.27元,并另行补偿原告20万元 | 26,086,257.27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2021)黔03民初69号,达成协议,该协议由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1年2月4日签字确认。美尚生态在立案后已支付原告600万元,剩余款项20,086,257.27元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其中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3,086,257.27元。暂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 2022年3月双方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等法院结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2022年6月14日法院作出(2022)黔03执恢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终结本案的执行。 | ||||||||||
17 | 2021.2.8 | 四川青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15,153,100.46元、支付逾期违约金454517.14元及直接和间接损失5,836,966.16元 | 21,444,583.76 | 2021年4月3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工程款20,010,635.0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企业管理费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126,494.47元,鉴定费691,055.78元。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63,644.70元,由原告负担7,260.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56,384元。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原告上诉状,2022年8月31日签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年2月8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128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18 | 2021.6.7 | 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253万元及利息 | 2,562,040.00 | 2021年8月13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内0725民初596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款253万元及以25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19 | 2021.6.3 | 南通亿昌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2,631,054.37元及利息40,409.58元并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671,463.95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1)苏0612民初4574号,2022年8月18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将于2023年4月7日开庭审理,目前在审理中。 | 审理中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0 | 2021.6.3 | 南通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2,121,000元及利息24,602.69元,并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2,145,602.69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1)苏0612民初4652号,2022年8月18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该案件等开庭审理。 | 审理中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1 | 2021.6.29 | 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21,854,752.01元,并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 21,854,752.01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一审判决,公司2022年8月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1)苏0612民初5327号,2022年8月18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已于2022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目前在审理中。 | 审理中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2 | 2021.6.8 | 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货款2,969,973.08元及利息 | 2,969,973.08 | 2021年12月1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日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2021)苏0106民初9530号,主要内容为被告美尚生态尚欠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969,973.07元,此款被告美尚生态于2022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
司400,000元,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7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有限公司400,000元,余款169,973.08元于2022年8月底前结清。 | ||||||||||
23 | 2021.5.18 | 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5,786,383.98元及利息 | 5,786,383.98 | 2021年10月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1)皖16民终328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林海公司工程款5,786,383.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从2021年5月13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4 | 2021.8.23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要求兑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利息共计8,133,429元 | 8,133,429.00 | 2021年10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857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详见附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6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2022年3月23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1299号《执行通知书》,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5 | 2021.6 | 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和兴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工程款39,737,886.28元承担给付责任 | 39,377,886.28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1)苏0602民初6985号,于2022年2月14日签收原告上诉状,该案的二审受理机构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2)苏06民终2116号,判决如下: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美尚生态工程款范围内给付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6,530,576.7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453元,由无锡南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6 | 2021.9.27 | 内蒙古星禹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3,188,790.92元、利息为531,436.0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51,914.48元 | 3,972,141.43 | 2021年11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判决,公司已收到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25民初1067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内蒙古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 2021年10月12日起实际给付之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日止的违约金。 | ||||||||||
27 | 2021.10.26 | 四川省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27,450,421.7元及利息240,000元 | 27,690,421.70 | 2021年12月3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 审理中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8 | 2021.11.9 | 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8,546,014.5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38,546,014.52 | 2021年12月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工程款52,850,048.38元及利息,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16,050元由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29 | 2021.8.18 | 海拉尔区安迪装饰商行 | 美尚生态 | 承揽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导视牌、标识字及标识导视系统优化制作费、安装费159,104.4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731元(按照总价款的30% | 206,835.49 | 2021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2022年4月7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内0702民初4995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承揽费159,104.49元,并支付违约金47731元,合计206,835.49元,如未付,按照法律规定加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主张)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用4,402.54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
30 | 2021.10 |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美尚生态、无锡羿创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6,838.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3,148.96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算;以593,689. 31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算,上述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二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1,036,838.27 | 2022年2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2022年3月1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06民初7932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43,528元及利息,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具金额为693,310.27元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美尚生态在收到发票后十日内支付693,310.2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6元,由美尚生态负担5,243元,由原告负担9,323元。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31 | 2021.11.16 | 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付的工程款2,735,11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2,735,11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按照日利率0.02%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377,445.8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 2,735,115.00 | 2022年1月5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判决,公司已收到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内0725民初1277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35,115.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32 | 2021.7.9 | 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满洲里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花费的保函费用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 | 200,000.00 | 2021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189号。2021年11月18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已结案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告承担。 | 2、驳回原告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结案通知书》。 | |||||||||
33 | 2021.8.19 | 郑州睿智益农园林有限公司 | 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货款128,000元,以及自应承兑之日起至实际承兑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 128,000.00 | 2021年10月4日收到荥阳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将于2021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但我司在2021年11月24日提管辖权异议。2022年6月6日双方调解同意本案纠纷以1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美尚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6月20日支付5万元。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
34 | 2021.8.13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邦绿化辅材销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3万元和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暂计3,900元;2、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 | 130,000.00 | 2021年10月20日仲裁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案号:(2021)锡仲调字第0452号。2021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1、被申请人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淮安绿邦支付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万元;2、若美尚生态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淮安绿邦有权 | 已结案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
售中心 | 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仲裁费4,662元,由淮安绿邦承担2,662元、美尚生态承担2,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淮安绿邦;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2022年6月8日签收《结案通知书》。 | |||||||||
35 | 2021.9.17 | 无锡隆岗消声器有限公司 | 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9,1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1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69,150.00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103民初4148号。2021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隆岗消声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69,1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元,保全费712元,共计1476.5元由被告负担。2022年1月24日已付款,已履行完毕。 | 该案件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 |
36 | 2021.9.6 | 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本金结清为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20,000.00 | 原定于2021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6民初27025号。2021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本案将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原告已重新起诉。 | 该案件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37 | 2021.9.7 | 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18,144.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3,618,144.53 | 2021年11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1)内0725民初1034号。2021年12月6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0,944.3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9月14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件受理费40,160元,减半收取20,08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17,195元,由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 | ||||||||||
38 | 2021.9.17 | 滨湖区青风绿化队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项1,754,721.75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以1,754,721.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 1,754,721.75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612民初7516号。2022年2月16日原告撤诉。 | 该案件已撤诉。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39 | 2021.8.8 | 如皋市芬芳苗木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被告一给付拖欠苗木款345,975元整,违约金17,29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50,000元按2021年2月6日起计年息6%至实际给付为止;95,975元按2021年6月30日起计年息6%至实际给付为止)。2、被告二对上诉给付承 | 363,273.00 | 2022年2月24日将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32502号。2022年3月20日双方和解,金点公司已付款,原告已撤诉。 | 该案件已撤诉。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
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40 | 2021.9.22 | 无锡市置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300,000.00 | 2021年11月8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526号。2021年11月11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置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41 | 2021.9.14 | 滨湖区青风绿化队 | 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00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0.00为基数,至汇票到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 | 1,000,000.00 | 2021年12月6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4民初5597号。2021年12月6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2022年2月18日原告撤诉。 | 该案件已撤诉。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
42 | 2021.11.16 | 重庆帮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重庆泽荣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300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确认原告在工程款范围内对美丽苑项目大区园林景观工程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 3,000,000.00 | 2021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53民初6166号。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 审理中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合计 | 698,073,969.08 |
会计师回复:
1、执行的审计程序
(1)对公司法务部门进行访谈,索要诉讼事项清单,了解各案件诉讼进展,询问各案件预期的判决结果;
(2)通过天眼查等第三方平台,查证美尚生态涉诉情况,与公司提供的诉讼清单进行比对,判断公司诉讼清单是否完整;
(3)就无锡文旅等重大诉讼案件与公司聘请的辩护律师进行谈话,了解案件进展和可能的判决结果;
(4)复核公司财务处理情况以及预计负债在财务报告中是否得到恰当披露。
2、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美尚生态于2021年期末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完整的、准确的。
3.《事先告知书》显示,你公司2012年虚增净利润1,171.27万元(虚增净利润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6.56%,下同);2013年虚增净利润1,652.33万元(16.31%);2014年虚增净利润767.15万元(7.12%);2015年虚增净利润6,672.74万元(60.52%);2016年虚增净利润6,401.11万元(30.64%);2017年虚增净利润7,835.24万元(27.58%);2018年虚增净利润14,827.80万元(38.34%);2019年虚增净利润5,843.56万元(27.20%);2020年上半年虚增净利润533.70万元(13.85%),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说明》(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说明》)显示,你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16年至2020年分别调整净利润-125,108.04万元、-19,144.71万元、-3,444.98万元、1,381.68万元、-8,886.64万元。请结合《事先告知书》认定涉嫌存在虚假记载的具体情况、《会计差错更正说明》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调整事项,详细说明你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与《事先告知书》存在差异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对《事先告知书》披露的应收账款虚回坏账准备、虚记银行利息收入、虚增子公司收入的检查
1、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增净利润
《事先告知书》中披露,公司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2012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净利润1,104.63万元、1,431.68万元、494.37万元、-412.88万元、992.15万元、1,960.90万元、837.10万元、2,750.10万元。
公司对差错更正中,因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的少计资产损失(信用损失)的更正情况进行了检查。各期调减净利润为:2015年及以前年度6,198.38万元、2016年4,940.52万元、2017年5,596.83万元、2018年2,574.21万元、2019年-2,904.02万元。除2019年度存在减值转回外,其余各年度调减利润均大于告知书列示金额。
核查结论,公司在差错更正中对2012年至2019年减值事项合计调减利润16,405.93万元,较告知书中该项列示合计9,158.05万元更为审慎。
2、虚记银行利息收入
《事先告知书》中披露,公司编制虚假原始凭证计提利息并入账,分别虚增净利润66.63万元、220.65万元、272.78万元、272.17万元、335.28万元、436.30万元、794.09万元、1,142.71万元、532.70万元。经检查,该部分列示金额与公司差错更正中对利息收入更正金额完全一致。
核查结论,公司在差错更正中对2012年至2019年虚构利息收入的调整金额准确。
3、虚增子公司收入
《事先告知书》中披露,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在罗江县2017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总承包项目和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PPP项目中,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2017年虚增净利润4,312.73万元,2018年虚增净利润6,116.20万元。
公司对金点园林差错更正情况进行了检查,2016年至2020年分别调减净利润7,605.36万元、14,331.85万元、6,786.00万元、5,275.78万元、9,205.74万元。
核查结论,告知书披露内容为金点园林重大项目检查结果,公司在差错更正中对2016年至2020年金点园林虚增利润的调整更为全面和审慎。
二、对《事先告知书》披露的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的检查
《事先告知书》中对公司前期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的检查结果为:
美尚生态15个工程项目中,未按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确认的项目审定金额调减前期已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至2019年美尚生态净利润虚增。2015年至2019分别虚增净利润6,813.45万元、5,073.68万元、1,125.30万元、7,080.40万元、1,950.76万元。
经检查,在差错更正中,公司对15个项目核减净利润合计15,050.87万元,分类检查结果如下:
1、差错更正调减金额与《事先告知书》金额无差异或调减金额更大的项目
经检查,在15个项目中,11个项目收入核减与告知书金额一致或高于告知书金额,合计核减净利润12,397.57万元(告知书口径),占告知书列示核减金额的56.24%。收入核减期间与告知书所载期间不一致原因是告知书以项目最终审计报告或结算单据时间作为收入核减期间,公司差错更正中以月报等文件分期调整,更正期间早于告知书期间。
2、差错更正调减金额小于《事先告知书》金额项目
(1)xx景观绿化提升工程项目
该项目公司差错更正核减净利润2,653.30万元,较告知书核减金额少
38.85万元。差异原因为,差错更正前公司存在将项目利息收入错误计入工程回款的情形,导致账面应收款余额小于收入核减金额。差错更正时公司通过将应收账款余额调减为零的形式,计算核减营业收入。
(2)xx生态园3项目
针对xx生态园3项目,告知书根据项目审计报告认定2015年核减净利润3,644.86万元、2018年调减净利润2,672.80万元,因公司对该调减金额存在争议,不认可审计结果,所以未对项目收入进行调减。目前,公司正就该事项进行研判,考虑是否接受项目审计结果,该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补充前期差错更正。
综上,针对《事先告知书》中收入核减的15个工程项目,公司在差错更正中核减净利润15,050.87万元,占告知书核减净利润的68.28%,核减净利润小于告知书金额6,992.72万元。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事先告知书》中所列示的美尚生态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增净利润、虚记银行利息收入、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虚增子公司收入等影响各期净利润的事项与美尚生态差错更正情况进行了比对。
美尚生态在差错更正中对2012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减值事项合计调减净利润16,405.93万元,较告知书中该项列示合计9,158.05万元更为审慎。
美尚生态在差错更正中对2012年至2019年虚构利息收入(税后)的调整金额分别为66.63万元、220.65万元、272.78万元、272.17万元、335.28万元、436.30万元、794.09万元、1,142.71万元、532.70万元,与告知书金额一致,差错更正金额准确。
《事先告知书》中披露,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在罗江县2017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总承包项目和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PPP项目中,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2017年虚增净利润4,312.73万元,2018年虚增净利润6,116.20万元。美尚生态在差错更正中对金点园林2016年至2020年分别调减净利润7,605.36万元、14,331.85万元、6,786.00万元、5,275.78万元、9,205.74万元。告知书披露内容为金点园林重大项目抽查结果,差错更正内容更为全面和审慎。
针对告知书列示的15个项目收入核减情况,美尚生态在差错更正中对其中12个项目收入进行了核减,其中核减金额与告知书金额一致或大于告知书金额的11个项目,合计核减净利润12,397.57万元(告知书口径),占告知书核减净利润金额的56.24%。xx景观绿化提升工程项目核减净利润2,653.30万元,较告知书核减金额少38.85万元。xx生态园3项目,因公司对该调减金额存在争议,不认可审计结果,所以未对项目收入进行调减,告知书核减金额6,317.66万元,该部分差错更正金额存在偏差。目前,公司正就该偏差事项进行研判,考虑是否接受项目审计结果,该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补充前期
差错更正。
4.2023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剩余未归还的本金余额为30,619.83万元。2022年1月18日以来,你公司控股股东未对资金占用款进行偿还。2023年4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执行暨其所持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177,229,583股(占公司总股本26.28%)存在因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的风险,截至公告日,控股股东持有你公司股份比例为28.50%。2022年5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签订<债权豁免协议>及<债权豁免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显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签订《债权豁免协议》及《债权豁免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协议》),在18美尚01、17美尚01债券加速到期,高新投代偿取得对你公司债权后,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你公司司法重整的先决条件下,高新投同意以王迎燕实际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30,619.83万元为限豁免前述债权。《债权豁免协议》自你公司司法重整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生效,如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后收到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或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未如实披露各自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你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真实、资金占用情况不全面、你公司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及结算情况不真实等),高新投基于本协议作出的债务豁免承诺及相关承诺自始无效。
(1)请结合控股股东资产及债务状况,说明控股股东是否具备偿还资金占用款项的能力,你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的进展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了解,因其为上市公司业务提供担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及个人诉讼纠纷,控股股东部分资产存在并被法院冻结或执行的情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控股股东目前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数占其所持股数100%,累计冻结股数占其所持股数
1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所获取的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冻结情况等信息及部分个人诉讼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涉及案件均已公告)外,未能取得其个人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向控股股东了解到,其偿还资金占用款项的可能性较小。按照高新投对本关注函的回复,控股股东与高新投签订的《债权豁免协议》及《债权豁免协议之补充协议》仍继续履行以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计师回复:
经向美尚生态和王迎燕女士了解,我们认为依据当前王迎燕女士个人资产和债务情况判断,其以个人财产偿还美尚生态资金占款的可能性较小。美尚生态已对应收王迎燕女士占款全额计提信用损失,该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
(2)请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逐项说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是否未如实披露各自真实情况,是否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请函询高新投并披露其回复。
公司回复:
经公司函询高新投,高新投回复:“《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会导致《债权豁免协议》及《债权豁免协议之补充协议》失效。”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未如实披露各自真实情况而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