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046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7,154,018.63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3%。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368,706,232.58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8.53%。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885,807,744.9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35.75%。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7,154,018.63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3%。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中案件序号。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122 | 2022.10.27 | 深圳市前海堃铭泓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美尚生态 | 股权转让纠纷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合计1,2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12,0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获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4民初7986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股权回购款1,000万元及利息,用于受让深圳市前海堃铭泓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2.9762%的股份。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123 | 2022.12.6 | 日照丰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3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4、报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用。 | 3,0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22民初6954号,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后返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300万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
124 | 2023.4.13 | 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54,018.63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二、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 2,154,018.63 |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429号,该案件将于2023年5月25日开庭审理。 |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 | 17,154,018.63 |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4);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5);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于2023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368,706,232.58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8.53%。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885,807,744.9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35.75%。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
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54 | 2021.12.1 | 重庆贵庸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8543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975.7元及利息(利息以135,9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为17,622.45元)。(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561元及利息(利息以72,5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为4,455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230,614.15 | 该案将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2民初48543/48537号。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其中(2021)渝0112民初48543号判决书: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3,335.4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71.96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共同负担2,966.71元,由原告担405.25元。(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判决书: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2,561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25.4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共同负担。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2022)渝01民终8065号,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用由美尚生态承担。2022年12月26日公司寄出再审申请书。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签收《证明书》,(2022)渝01民终8065号生效。2023年4月21日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美尚生态的再审申请。 | ||||||||
55 | 2022.4.18 | 美尚生态 | 石成华、龙俊、余洋、华夏幸福(嘉兴)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京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英飞尼迪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购买资产协议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165,962,009.47元、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182,798,721.95元、被告三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52,977,847.05元、被告四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26,180,847.88元、被告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26,180,847.88元、被告六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5,669,929.32元、被告七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2,834,971.13元,以上七名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合计462,605,174.68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2,959,856.20元、被告二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2,981,914.01元、被告三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891,878.38元,被告四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524,262.92元,被告五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498,822.45元,被告六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115,280.90元,被告七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57,640.47元,以上七名被告向原告返 | 470,634,830.01 |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短信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 民初301号;相关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成华、龙俊、余洋价值408,572,227.06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幸福(嘉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6,705,110.8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京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6,679,670.33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677,821.82元的财产。公司于2022年6月底知悉该案管辖权转移。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短信签收《受理 | 审理中 |
还现金分红合计8,029,655.33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其应承担的上述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即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对合计408,572,227.06元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六、被告七对其应承担的上述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即判令被告六、被告七分别对合计8,677,821.82元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案件通知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冀10民初2028号,目前等开庭中。 | |||||||
69 | 2022.4.15 | 淮安市国联服务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033,692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113.39元(以541,800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2月11日,违约金5,851.44元,以1,033,692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二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违约金为63,261.95元;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合计为69,113.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9,12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1,786,081.95 |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891民初129号。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33,692元及违约金。 |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短信签收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891执744号《执行通知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3,692 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3、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4、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相应债权。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