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068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8,766,476.43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1%。
2、截至本公告日,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及结案的涉诉金额4,903,818.95元,公司已撤诉及结案的涉诉金额累计5,154,945.75元。
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6,850,385.59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4.76%,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382,568,890.06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99.99%。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899,419,275.6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4.76%。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18,766,476.43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1%。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中案件序号。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125 | 2023.3.14 | 李文义 | 美尚生态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56,89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56,896.00 | 公司于2023年4月25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2079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
126 | 2023.3.14 | 李勇学 | 美尚生态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53,97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53,978.00 | 公司于2023年4月25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2080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127 | 2023.3.14 | 曾爱萍 | 美尚生态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请求判令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2083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 | 320,874 |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128 | 2023.4.25 | 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潘乃云、王勇、王少飞、柴明良、周连碧、蒋青云、赵珊、张洪发、钱仁勇、赵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解除股份认购合同纠纷 | 1、判令解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股份认购款人民币 309,999,994.20元并支付利息(自原告实缴股份认购款之日起,以309,999,994.2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 4.31% 计算至实际清偿至日,暂按 2019 年3月7日算至2023年4月11日利息为55,522,376.7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365,522,370.94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被告十五、被告十六对被告-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365,522,370.94 |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民初202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注: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序号35案件为原告为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文旅建设”)与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解除股份认购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347,076,768.51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初792号之一,法院认为,文旅建设在本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驳回文旅建设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文旅建设于2023年3月1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综上,因序号128案件的原告由序号35案件的原告“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由一致,故序号128案件涉及金额中股份认购款309,999,994.20元不再重新计入公司新增案件及累计案件涉及金额中,仅计入相关利息增加的金额,即18,445,602.43元。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4);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5);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于2023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
(公告编号:2022-148)。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及结案的涉诉金额4,903,818.95元,公司已撤诉及结案的涉诉金额累计5,154,945.75元。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6,850,385.59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4.76%,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382,568,890.06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99.99%。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899,419,275.6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4.76%。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17 | 2021.03.25 | 四川青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15,153,100.46元、支付逾期违约金454517.14元及直接和间接损失5,836,966.16元 | 21,444,583.76 | 2021年4月3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工程款20,010,635.0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企业管理费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126,494.47元,鉴定费691,055.78元。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63,644.70元,由原告负担7,260.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56,384元。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原告上诉状,2022年8月31日签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年2月8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128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3年4月27日快递签收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83执118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1、交纳由成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56,384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246元。 |
101 | 2023.2.1 | 云南岩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40万元及该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400,000 | 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诉前调305号,该案件已于2023年2月28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3)苏0211民初1219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3、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相应债权。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
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