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6  *ST美尚(30049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074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64,332,976.31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3%。

2、截至本公告日,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37公司因已履行付款义务而结案;案件40因管辖权移送已作为新增案件83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49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案件5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71原告自愿放弃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9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102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求的涉诉金额18,304,924.11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18,556,050.91元。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6,850,385.59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4.76%,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421,794,568.84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05.67%。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938,644,954.43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0.43%。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64,332,976.31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9.3%。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中案件序号。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执行情况
1602021.8.23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买卖合同纠纷1、判令美尚生态支付苗木款2,789,200.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由美尚生态承担。2,789,200.2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140号,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602,728元,美尚生态自2021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57元,由美尚生态承担。2021年12月6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执35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
1612021.8.18江苏弘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买卖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07,014元及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707,014.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003号,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707,014元,美尚生态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82元,由美尚生态承担。2021年8月1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民初8003号《民事裁定书》。
1622021.9.27如皋市芬芳苗木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买卖合同纠纷1、被告给付拖欠苗木款647,885元整、违约金32,394.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80,279.25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49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苗木款647,885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如皋芬芳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39元,由美尚生态承担。2022年1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30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
1632021.9.27绍兴红江园艺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买卖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750,000.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52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绍兴柯桥红江园艺有限公司货款1,075,941.9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绍兴红江15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绍兴红江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美尚生态承担。2022年4月1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158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
1642021.9.1无锡市置景建设技术有美尚生态票据纠纷1、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21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100,000.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454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10万元及利息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限公司损失。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1652021.4.22惠山区堰桥东之杰土石方工程部美尚生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人民币783,449元;2、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783,449.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2578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3,449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收取8,551元,由美尚生态负担。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1662021.9.1江苏黄腾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票据追索权纠纷1、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725,314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25,314.00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456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25,314元及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1672021.5.17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石成华、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龙俊、田凤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判决被告金点园林立即偿还原告预期贷款本息合计54,787,719.86元;2、判决被告金点园林立即偿还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4,787,719.86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5民初3826号。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万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承垫款4,714,635.03元、罚息39,750元及逾期罚息;2021年7月13日法院作出(2021)渝05执保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金点
坡支行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金点园林承担;4、判决被告美尚生态、石成华、王迎燕、张力丹、龙俊、田凤娜对上述1至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承建的国际物流城五云湖周边生态修复工程(绿化部分)应收账款9,579.21万元、重庆棕榈泉悦来项目二期中庭景观工程应收账款777.24万元、华远蓝海城(重庆)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应收账款1,515.42万元、重庆西部物流产业园学堂堡园林景观提升工程应收账款4,800万元,四笔应收账款合计16,671.87万元享有质押权,原告有权以该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三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石成华、张力丹、龙俊、田凤娜对被告金点园林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国际物流城五云湖周边生态修复工程(绿化部分)》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9,579.21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5、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重庆棕榈泉悦来项目二期中庭景观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777.24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6、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华远.海蓝城(重庆)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1,515.42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7、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重庆西部物流产业园学堂堡园林景观提升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4,800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8、原告在上述4、5、6、7项实现优先受偿时的范围,不得超过上述1、2项原告享有的债权范围;9、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7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738.6元,由原告负担738.6元,被告金点园林、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石成华、张力丹、龙俊、田凤娜负担320,000元。园林、石成华、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龙俊、田凤娜价值54,787,719.86元的财产。
小计64,322,976.31
1682023.3.1四川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金额为12794025.68元及资金利息1522489.06元,以上合计金额为:14316514.74元;2、请求判令被广告2、3在欠付被告1的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1欠付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4在欠付被告2、被告3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1欠付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5、被告6分别对被告3、被告1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承担。14,316,514.74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91号,该案将于2023年5月31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注: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1),序号27案件为原告四川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金点园林、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为27,690,421.7元;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更新序号27案件相关进展: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2021)川0626民初2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综上,因本次新增序号168案件的原告与序号27案件的原告及案由一致,序号168案件的涉诉金额14,316,514.74元,较序号27案件减少了13,373,906.96元,故168案件的涉诉金额不再重新计入公司新增案件及累计案件涉及金额中,仅调整累计案件涉及金额,即-13,373,906.96元。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4);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5);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于2023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于2023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0)。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70、72、74已撤诉,案件78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37公司因已履行付款义务而结案;案件40因管辖权移送已作为新增案件83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案件49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0);案件5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71原告自愿放弃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案件98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102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18,304,924.11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18,556,050.91元。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6,850,385.59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4.76%,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421,794,568.84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05.67%。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938,644,954.43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0.43%。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受理日期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执行情况
1082023.3.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53,544.48元及逾期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15,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专利号为2018217337105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在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日照水库水源保护与生态建设工程设计处、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卓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美尚生态的应收账款有限受偿;5、判令被告二为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138,314.39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民初2883号。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753,544.48元,并支付逾期罚息;2、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0 元;3、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 2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凭证号为 ZL201821733710.5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85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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