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091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328,232.64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5%。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503,636,928.15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503,888,054.95元。
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6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20,203,066.7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5.25%,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523,217,208.2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20.3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043,420,274.97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95.59%。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328,232.64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5%。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中案件序号。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196 | 2023.5.9 | 朱瑞芳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损失51,071.31元;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51,071.31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056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197 | 2023.5.11 | 许宏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29,909.93元,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赔付责任。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29,909.93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160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198 | 2023.5.11 | 杨艳秋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季斌、惠峰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0,000元;2、被告2-9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237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199 | 2023.5.17 | 赵建洲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季斌、惠峰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0,000元;2、被告2-9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436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0 | 2023.5.19 | 郭昌达 | 美尚生态、王迎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无锡宜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25,388.79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 125,388.79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499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1 | 2023.5.26 | 许锦华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15,044.18元,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赔偿之责承担连带赔付责任。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15,044.18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690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2 | 2023.5.31 | 王东林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季斌、惠峰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0,000元;2、被告2-9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838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3 | 2023.5.31 | 王志学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季斌、惠峰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0,000元;2、被告2-9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839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4 | 2023.5.31 | 王新 | 美尚生态、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0,000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
华 |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季斌、惠峰 | 元;2、被告2-9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2023)粤03诉前调8840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
205 | 2023.6.01 | 孙世杰 | 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股票投资损失10,000元。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8866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6 | 2023.6.06 | 王明强 | 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9024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7 | 2023.6.08 | 孙理 | 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 1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9048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8 | 2023.6.08 | 蔡龙 | 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两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374.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位被告共同承担。 | 12,374.60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9055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209 | 2023.6.08 | 肖阳 | 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判令两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443.8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位被告共同承担。 | 14,443.83 |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诉前调9058号,该案件待开庭审理。 |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 | 328,232.64 |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2022-013、2022-027)、《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
2022-148)、《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2022-114、2022-165、2023-010、2023-016、2023-018、2023-022、2023-034、2023-046、2023-068、2023-070、2023-074、2023-078、2023-08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案件为案件74,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案件为案件27、35-40、42-43、45、49-50、53、58、64、66、70-72、74 、78 、98-99 、102 、105、121、129,涉诉金额503,636,928.15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503,888,054.9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6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20,203,066.7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5.25%,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523,217,208.2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20.3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043,420,274.97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95.59%。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49 | 2022.1.20 | 安徽大愿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盐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二欠付的工程款1,167.1251万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11,671,251.00 | 2022年3月4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冀0925民初229号。2022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冀0925民初229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大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二审传票,该二审的受理机构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冀09民终5983号,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短信签收《再审申请书》,受理机构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冀民申4625号,目前等开庭中。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119 | 2023.2.28 | 梁萍芳 | 邛崃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侵权责任纠纷 |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伤所致各项费用共计143,749.74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143,749.74 |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公告网知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邛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183民初818号。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48,560.5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120 | 2023.4.8 | 中天盛世建设工程有限 | 美尚生态、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25,79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 | 2,525,791.21 |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191民初7940号。公司于2023年6月1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2,550.92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公司 | 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97元,减半收取15,149元,由原告负担7,193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7,956元。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短信签收原告上诉状。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短信签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豫01民终9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121 | 2023.4.4 | 河南宏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水务局、第三人: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0,924,831.02元及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10,924,831.02 |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191民初7252号,2023年6月5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将第三人美尚生态转变为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176,003.0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 该案件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