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3-107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503,725,938.6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503,977,065.4元。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20,203,066.7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5.25%,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2,426,934,696.91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51.06%。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947,137,763.66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26.31%。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2022-013、2022-027)、《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2022-114、2022-165、2023-010、2023-016、2023-018、2023-022、2023-034、2023-046、2023-068、2023-070、2023-074、2023-078、2023-080、2023-091、2023-093、2023-099、2023-102、2023-10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案件为案件74,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案件为案件27、35-40、42-43、45、49-50、53、58、64、66-67、70-72、74 、78 、97-99 、102 、105、121、129,涉诉金额503,725,938.6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503,977,065.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20,203,066.7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5.25%,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2,426,934,696.91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51.06%。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947,137,763.66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26.31%。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24 | 2021.9.23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要求兑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利息共计8,133,429元 | 8,133,429.00 | 2021年10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857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133,429元及其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6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2022年3月23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1299号《执行通知书》,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短信签收(2023)苏0211执恢5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美尚生态履行付款义务,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及负担执行费用。 |
69 | 2022.4.15 | 淮安市国联服务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033,692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113.39元(以541,800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2月11日,违约金5,851.44元,以1,033,692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二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违约金为 | 1,786,081.95 |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891民初129号。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33,692元及违约金。 |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短信签收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891执744号《执行通知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3,692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
63,261.95元;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合计为69,113.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9,12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请求。公司于2023年8月5日短信签收《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2)苏089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 |||||||
108 | 2023.3.2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53,544.48元及逾期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15,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专利号为2018217337105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在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日照水库水源保护与生态建设工程设计处、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卓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美尚生态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为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5,138,314.39 |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民初2883号。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753,544.48元,并支付逾期罚息;2、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0 元;3、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 2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凭证号为 ZL201821733710.5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85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 |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快递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1执44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和美尚生态立即履行(2023)苏021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支付利息及负担执行费。《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之处,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2023〕第166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