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2  *ST美尚(30049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4-009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2)。

2023年3月28日,公司接到王迎燕女士函告,获悉王迎燕女士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近日,公司接到王迎燕女士函告,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迎燕,女,1967年12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季云,男,1989年11月出生,时任上海永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迎燕、季云操纵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美尚生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王迎燕、季云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11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迎燕、季云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迎燕、季云实际控制“吴某”等1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美尚生态”。

二、王迎燕、季云操纵“美尚生态”情况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3日,王迎燕、季云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美尚生态”,对“美尚生态”进行操纵。

(一) 操纵手段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140,873,757股,买入39,983,958,193.86元,卖出39,797,996,299.27元。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8年6月12日起集中买入涉案股票,2018年11月27日账户组持有18,386,647股,占流通股本比例为6.76%。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持有21,584,396 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达3.90%(限售股解禁导致占比下降)。

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32.18%。有404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20%,有29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30%,有169个交易日的成交量占比超过40%,有35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50%。2019年6月1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58.66%。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30%的交易日有303个交易日,最高为55.85%。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交易日有112个,最高为43.84%。

涉案期间,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二) 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美尚生态”价格多次偏离相关指数。如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美尚生态”阶段涨幅达34.60%,与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

0.97% ),偏离35.57% 。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140,873,757股,卖出3,138,440,957股,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共亏损237,996,091.95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开户材料、银行流水、持仓信息表、询问笔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王迎燕、季云在操纵“美尚生态”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王迎燕是操纵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安排了交易保证金,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起主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季云是操纵行为的实施者,负责部分账户的借用工作,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王迎燕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李某珊”等9个证券账户并非王迎燕或季云控制、使用。其二,当事人仅委托季云团队维护股价,未参与具体证券交易,多数交易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实施前,积极配合调查,悔过态度良好,量罚过重。终上,请求依法调减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季云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未参与实质性的深度频繁操作,不清楚操作的具体模式和手段,仅介绍了部分融资客户,偶尔做几次交易。其二,不了解真实情况,系初次且无主观故意,已认识到危害,将以此为鉴,量罚不合理。终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王迎燕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询问笔录、账户资金来源、使用季云手机设备交易、佣金表、付息表、账户表、盘中统计表、金主公司资金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珊”等9个证券账户由当事人控制。其二,我会充分考虑本案交易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节,综合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对季云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相关询问笔录、相关移动硬盘每日持仓数据、部分涉案证券账户频繁使用季云手机设备交易等证据足以证明季云共同操纵“美尚生态”。其二,我会充分考虑本案交易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节,综合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迎燕、季云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王迎燕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季云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王迎燕女士个人,不涉及公司资金,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3、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破申884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的相应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

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