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15  *ST美尚(300495)公司公告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4)炜衡锡核查字第【0006】号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4年3月5日出具《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的委托,就关注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关注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对关注函问题1.(1)的核查意见

问题1.(1)请结合上述《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具体用途、各相关方权利义务约定、资金是否最终流向王迎燕、徐晶及其实际控制的账户,明确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核查意见如下:

据该案诉讼案卷中《借款担保合同》显示的内容可知,案涉借款用途为临时周转,较为笼统,并不明确。

根据该案诉讼案卷中卓诚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瑞德公司提供的收款和转款凭证,能够证明案涉借款从卓诚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支付至瑞德公司银行账户,再由瑞德公司转入光大银行的指定账户。能够与王迎燕女士所称的该笔借款用于其个人代美尚生态归还光大银行的贷款的事实相互印证。上述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情形。

二、对关注函问题1.(2)的核查意见

问题1.(2)请说明公司无法核实上述个人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公司内部对于签订借款合同的风险控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规则制定、内部审批流程等,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安排是否完善,是否有效控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风险。核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2021年4月美尚生态盖章申请流程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美尚生态合同会签流程记录等材料,未发现任何案涉借款协议签订相关的记录;

(二)、根据王迎燕女士回复公司函询的内容,其陈述王迎燕、徐晶均未在案涉借款协议上盖章,也未安排公司人员进行盖章;

(三)、审理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就案涉借款协议的签订事实进行查证,判决书中对借款协议的签订事实也未作出说明。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无法核实上述个人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金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在公司治理方面针对合同签订、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定了相关制度。该问题的其他事项不是律师的执业范畴,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三、对关注函问题1.(3)的核查意见

问题1.(3)请说明《债务豁免协议》各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应

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是否与本次《债务豁免协议》构成一揽子交易,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具体内容,并结合王迎燕、徐晶资信及财务状况、本次债务豁免事项各相关方其他协议或安排情况,说明王迎燕、徐晶履约能力,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的回复,各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在没有任何其他与《债务豁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根据《债务豁免协议》5.1条的约定,现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盖章,王迎燕和徐晶也均已签字,《债务豁免协议》已经生效;

2、根据《债务豁免协议》2.1条的约定,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向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债务豁免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属于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单方意思自治的情形,该意思表示也已经送达协议的其他方,即债务豁免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并发生效力;

3、根据《债务豁免协议》5.2条和5.3条的约定,协议需要各方协商一直方可变更、修改或解除,就公司核实的情况看,协议各方未进行其他约定,本协议不存在变更、修改或解除的情形,美尚生态景

观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已经被豁免,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已经消灭,公司未来不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四、对关注函问题1.(4)的核查意见

问题1.(4)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金融负债定义,说明本次债务豁免的现时义务是否已解除,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相关负债的条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核查意见如下:

在没有任何其他与《债务豁免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协议或约定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债务豁免协议》已生效,本次债务豁免的现时义务已解除,《债务豁免协议》相关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债务豁免协议》不存在变更、修改或解除的情形,公司未来不存在被追偿债务或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履行其他义务的可能。

五、对关注函问题2.(1)的核查意见

问题2.(1)请说明上述诉讼形成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各相关方权利义务约定等,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预计负债等情况,公司就上述借款或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并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

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在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瑞德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形,该事项不属于《监管指引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公司在与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小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合同显示存在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为他人违规担保的情形,因借款人与兴鑫小贷达成和解并归还了借款,该事项不属于《监管指引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形;

3、公司在与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同中显示借款人签字盖章处有公司名称但未有公司盖章,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不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况;

4、公司在与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中,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案件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等,根据保理合同,美尚生态将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美尚生态提供保理服务,王迎燕和徐晶作为连带保证人为美尚生态对保理事项进行担保,该事项不存在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况;

5、公司在与倪郡苓民间借贷纠纷中,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借款

合同中显示借款人抬头处有公司盖章,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参照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属于公司为控股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该事项不属于《监管指引第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占用的情形。

六、对关注函问题2.(2)的核查意见

问题2.(2)请说明上述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金额、所处阶段、判决及执行情况,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期间、科目及金额等),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并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讼情况。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与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披露的诉讼事项核对后,经办律师发现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与美尚生态、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披露外,其他诉讼事项包括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倪郡苓等主体与美尚生态的诉讼纠纷均未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执行情况是否披露
80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美尚生态、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271,380元及逾期罚息7,915,910.48元(截至2023年10月22日);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237,173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四对被告一、二上述第1、2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106,187,290.48公司于2024年3月5日法院调取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苏0213民初1667号,该案在审理中。审理中已披露
117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瑞德、美尚生态、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徐晶、王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欠息67,666.67元、逾期罚息55,825元(截至2022年1月21日)、律师代理费577,769元;2、判决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被告二-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701,260.67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042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无锡瑞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7,666.67元,逾期罚息截至2022年1月21日为55,825元;2、被告瑞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77,769元。3、就被告无锡瑞德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徐晶、王迎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就被告无锡瑞德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无锡瑞德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3138号,于2023年11月10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1月14日执行终本。未披露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3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30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美尚生态在75,153范围内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机构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2)苏02民终7598号,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75,153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3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30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美尚生态在75,153范围内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机构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民终7598号,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75,153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1174江苏新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赣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1、请求判令王迎燕和徐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3月15日为3,151,000元);2、赣州**公司与王迎燕、徐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上海**公司、无锡***公司对被告王迎燕、徐晶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王迎燕、徐晶、赣州**公司、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8,689,0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3民初4200号,法院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美尚生态已不属于被告。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判决如下:1、王迎燕、徐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143,194元,由王迎燕、徐晶共同承担。该案件已判决,控股股东个人案件。借款合同中显示借款人签字盖章处有公司名称但未有公司盖章,公司不承担责任。未披露
1175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保理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本金人民币元47,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953,170,合计人民币50,053,17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不能50,543,17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104民初16438号,法院于2021年9月1日进行财产保全,于2022年4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2年4月20日解除对被告城都市原告已撤诉,该案件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未披露

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全额回购义务,按原告未获清偿的债务余额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二的上诉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90,000元;5、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全额回购义务,按原告未获清偿的债务余额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二的上诉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90,000元;5、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于2022年5月25日准许原告撤诉。
1176倪郡苓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民间借贷纠纷1、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667,8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20,667,8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3民初1466号,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迎燕、徐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5,689元,由原告负担7,038元,由王迎燕、徐晶负担158,651元。该案件已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未披露
1177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美尚生态、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江苏**企业咨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2、依法判令原告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万元和担保保函7,000元由被告一负担; 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3,020,0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81民初7831号,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8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陈**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于2022年10月陈**已归还借款,公司已解除担保责任。未披露

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

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两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28日支付100万元,2022年11月28日支付100万元,2022年12月28日支付100万元;2、陈**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3万元,于2022年12月28日付清;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7,000元,共计29,400元,由原告负担9,400元,陈**负担20,000元,陈**于2022年12月28日前支付; 4、上述所有款项陈**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承担逾期利息和罚息;5、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对陈**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78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2、依法判令原告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万元和担保保函7,000元由被告一负担;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两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3,020,0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81民初7828号,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8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杜**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付清;2、杜**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3万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付清;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7,000元,共计29,400元,由原告负担9,400元,杜**负担20,000元,杜**于9月15日前支付原告;4、上述所有款项杜**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承担逾杜**已归还借款,公司已解除担保责任。未披露

期利息和罚息;5、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对杜**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期利息和罚息;5、美尚生态、无锡瑞德、江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王迎燕对杜**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79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章广村村民委员会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1,489,9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019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1,607,007.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103民初3849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1,489,9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案件受理费19,263元,减半收取计9,6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1.5元,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皖1103执1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款项结清承诺书》,该案件已解决。未披露
1180呼伦贝尔市子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464,833.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内利息61620.83元;以上合计2,526,454.1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526,454.16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1)内0725民初1084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64,833.33元及利息61,620.83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1.64元,减半收取13,505.82元,由被告负担。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1)内0725执1364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未披露
1181李院华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89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98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62,231.2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滁南劳人仲案[2021]第241号。裁决如下: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被申请人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皖1103执267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未披露

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45,031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3,462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 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6,163.2元。

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45,031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3,462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 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6,163.2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680元。后公司不服上诉,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1103民初484号,判决如下:1、原告滁州美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院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原告滁州美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院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680元; 3、驳回原告滁州美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定书》;于2022年12月2日执行终本。
1182滁州林源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来安县美尚生态苗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1,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林地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将合同范围内上种植的苗木立即移走,返还林地;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971,2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88,724元,两项暂计为1,059,974元;3,判令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林地期间的占用费;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1,059,974.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来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1122民初579号,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17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撤诉,该案件不会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未披露
1183莒县国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37,914.53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737,914.53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22民初1206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7,608.28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申请费5,000元及案2022年8月23日法院作出(2022)鲁1122执2410号《执行通知书》。未披露

件受理费15,482元,由绿之源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受理机构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民终1378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2,276元由绿之源承担。

件受理费15,482元,由绿之源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受理机构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民终1378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2,276元由绿之源承担。
1184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绿之源民间借贷纠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30,0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22民初4563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未披露
1185安吉彩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程欢平、第三人:绿之源买卖合同纠纷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41,101.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8,4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75,194.38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浙0523民初1013号,法院调解如下:1、程欢平于2023年5月1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律师代理费18,400元;2、绿之源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1,101.44元;3、如绿之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由程欢平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原告代付货款401,101.44元,程欢平实际代付后,有权向绿之源追偿;4、如程欢平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原告有权自程欢平任一期逾期之日起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程欢平支付违约金15,692.94元;5、本案受理费42115元(已减半)由程欢平负担。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未披露
1186锡山区云林福君工程队美尚生态票据纠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918,093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918,093.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6166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918,093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491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苏0211执342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3月15日执行终本。

未披露
1187无锡昆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票据纠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263,115.74元及其该款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263,115.74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822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263,115.74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84元,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苏0211执54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3月29日执行终本。未披露
1188惠山区堰桥桂军金属材料经营部美尚生态票据追索权纠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5万以及该款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50,0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067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承担。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未披露
1189江苏爱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5万以及该款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350,0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735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未披露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诉讼情况属于无法核查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七、对关注函问题2.(3)的核查意见

问题2.(3)请结合公司就有关借款或担保事项的知悉时点和途径,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上诉实际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情况,公司董事长是否知悉相关审议、是否主导并认可,是否征得董事会整体同意等,说明你公司就借款或担保以及相关诉讼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公司的披露信息,认为公司存在未将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披露的违规事项,本次补充披露的公司与无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对关注函问题3.(1)的核查意见

问题3.(1)请说明衡南煜盟穿透后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并说明其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gsxt.gov.cn)查询的结果,衡

南煜盟100%控股股东为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为华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上海恒航科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股70%)和福州市智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股30%),上海恒航科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为中國長興宏達電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興宏達電投集團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具体情况无法查询。根据衡南煜盟的回复,衡南煜盟由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联盟能源”)100%控股。中联盟能源为华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储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华储科技的股东为上海恒航科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福州市智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智睿公司持有 30%股权),智睿公司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持股分别为叶丽芳持有 49%、叶彬持有51%。华储科技股东已形成决议,由智睿公司全权负责华储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拥有重要事项决策权。因此,衡南煜盟系智睿公司所实际控制,穿透后则为自然人叶彬所实际经营管理及出资。结合公开渠道可查询信息以及衡南煜盟的回复,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衡南煜盟穿透后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与美尚生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九、对关注函问题3.(2)的核查意见

问题3.(2)请说明上述光伏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是否约定联合体授权签订合同的安排,联合体成员是否签订相关利益分配的协议,如是,

说明相关安排或协议的具体内容;如否,说明仅存在联合体成员授权文件即签署样本段合同是否实质改变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光伏项目招投标文件,未发现有约定联合体成员授权签订合同安排,联合体成员亦未签订相关利益分配的协议。联合体成员授权签订合同未背离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符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体双方在投标前签订了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了各方承揽的工程内容和范围。联合体成员授权签署样板段合同未改变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揽的内容和范围,所以未实质性改变中标结果,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十、对关注函问题3.(3)的核查意见

问题3.(3)请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住建部令第86号)第二条的规定,说明上述样板段合同是否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是否已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是,说明取得的具体时间;如否,说明仍未办妥的具体原因、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前期收入确认是否审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核查意见如下:

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为光伏发电站建设项目,属于新能源项目,项目总投资1500万左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

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住建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新能源项目必须实行监理,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情形。

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结合发包方的回复,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建筑及市政基础工程,因此该项目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综上,样板段合同所涉项目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情形,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所涉项目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问题的其他事项不属于律师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一、对关注函问题3.(4)的核查意见

问题3.(4)请说明上述总承包方是否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是,请补充说明进行专业分包的原因及合理性。

核查意见如下:

上述总承包方是否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本所律师无法核查。根据总承包方的中标情形,可推断总承包方具备直接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的相关资质和履约能力。

十二、对关注函问题3.(5)的核查意见

问题3.(5)请结合《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说明上述总承

包方是否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本次分包,是否已取得建设单位认可及具体时点,是否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总承包合同涉及总承包方的商业秘密,经办律师无法获取总承包合同内容,无法核查。

十三、对关注函问题3.(6)的核查意见

问题3.(6)请按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分类列式上述工程项目成本,说明成本核算依据、核算方法,并说明公司成本投入与实际工程进度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控制工程进度从而调节收入的情形。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四、对关注函问题3.(7)的核查意见

问题3.(7)请结合上述工程项目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政策、申报和缴纳情况,说明相关税金确认和计量依据,税务处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规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五、对关注函问题4.(1)的核查意见

问题4.(1)请说明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诉求、诉讼阶段、涉案金额、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信息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元)案件进展执行情况是否披露
215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和苗木款共计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23,371,627.29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9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现场获取《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12,936,331.44元,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7,584,000元苗木采购款,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28,884元由美尚生态承担。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法院签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苏02执627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依法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944号,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2月25日执行终本。已披露
216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3,997,004.35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50号,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3,997,004.35元,如美尚生态未按照还款方案还款,原告可就上述款项及仲裁费、保全费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保全费5,000元及仲裁费32,01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30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211执507号。已披露

1008

1008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00万元;2、判令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被告工程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7,000,000.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891民初2350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416,688.63元;2、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美尚生态6,416,688.63元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元176,800元,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6,716元, 保全费5,000元,合计61,716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0891执770号《执行通知书》,已于2022年3月15日将(2021)苏089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结案。已披露
1179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章广村村民委员会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1,489,9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019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1,607,007.00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103民初3849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地承包费1,489,9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案件受理费19,263元,减半收取计9,6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31.5元,由被告被告承担。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皖1103执1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款项结清承诺书》,该案件已解决。未披露

与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披露的诉讼事项核对后,经办律师发现就淮安市新时代劳务有限公司与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章广村村民委员会与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对关注函问题4.(2)的核查意见

问题4.(2)请说明公司与上述苗木客户销售苗木是否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务,结合有关苗木定价公允性、实际流转情况等,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说明公司相关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及其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情况。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诉讼案件卷宗材料、苗木客户与公司签订的苗木销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上述苗木客户销售苗木并非是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务。本问题的其他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七、对关注函问题5的核查意见

问题5请结合问题1至4说明公司前期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对公司过往年度的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是否需要对以往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问题所涉事项非律师的执业范畴,无法发表核查意见。

十八、对关注函问题6的核查意见

问题6请结合问题1至5说明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

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如是请披露更正情况,

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本次回函补充披露了之前未及时披露的事项。

本核查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高晓春

经办律师:

吴少峰 罗雯俊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