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王迎燕(信息披露义务人),徐晶(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 ||||||
住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汤巷 3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 A 区****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月16日 | ||||||
股票简称 | *ST美尚 | 股票代码 | 300495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东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王迎燕 | A股 | 64,982,769 | 9.64% | ||||
徐晶 | A股 | 8,582,085 | 1.27% | ||||
合计 | 73,564,854 | 10.91%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
公司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他 □(请注明)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东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王迎燕 | 持有股份 | 185,447,784 | 27.5076% | 120,465,015 | 17.865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85,447,784 | 27.5076% | 120,465,015 | 17.865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徐晶 | 持有股份 | 8,602,735 | 1.2758% | 20,650 | 0.003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602,735 | 1.2758% | 20,650 | 0.003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合计持有股份 | 194,050,519 | 28.78% | 120,485,665 | 17.8688%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4,050,519 | 28.78% | 120,485,665 | 17.868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不适用。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月16日,王迎燕女士所持公司股份9,628,740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公司总股本的1.43%;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迎燕女士所持公司股份3,872,800股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公司总股本的0.57%;2023年10月30日王迎燕女士被动减持1,18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18%;2023年8月9日、2023年11月13日,王迎燕女士所持公司股份50,294,229股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公司总股本的7.46%。根据前述执行情况,王迎燕女士所持公司股份64,982,769股因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9.64%。 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9月21日,徐晶先生所持公司股份3,264,289股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公司总股份的0.48%;2023年11月13日,徐晶先生所持公司股份5,317,796股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总股本0.79%。根据前述执行情况,徐晶先生所持公司股份8,582,085股因被 |
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1.27%。 公司及公司实控人于2023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中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6.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