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14:0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号院3号楼创达大厦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赵鸿飞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5,328,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9,487,102股的35.98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9,789,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9,487,102股的
30.42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538,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9,487,102股的5.558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977,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9,487,102股的9.35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438,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9,487,102股的3.79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538,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9,487,102股的5.558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674,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2%;反对654,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23,3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74%;反对654,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22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746,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0%;反对581,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95,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458%;反对581,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54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毛国权、王悦
(三) 结论性意见: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