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王焕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王焕欣: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报告中2021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2023年第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报告期内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等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
规定。王焕欣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