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药业 公告编号:2023-077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2021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5,798,844股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6月28日全部非交易过户至“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05%。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全体持有人30%的持股份额不得解锁。根据《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对应的全体持有人30%的持股份额,并在出售部分股票后将对应的原始出资金额归还持有人。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全体持有人30%的持股份额不得解锁,将根据《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归还持有人。
三、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市场环境与制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符合公司股东利益。因此,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综合评估和审慎分析,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四、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勤勉尽职。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同时,结合公司正处于稳固医药业务既有优势地位、大力发展新业务新征程的关键时点,公司现已推出新一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激励计划,不仅能为公司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也将有效提高员工工作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公司经营业绩迈上新台阶,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更好维护股东利益。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择机出售全部股票权益,向持有人返还其尚未归属部分权益对应的原始出资额。
五、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程序
2023年9月14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事项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喻文军先生、程荣武先生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施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合规和可行的。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