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燕 刘 洪 陈祥强
2023年 9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