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4  富祥药业(30049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药业 公告编号:2023-096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药业”、“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8号)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8 号),主要内容包括:2019年3月22日,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减持计划的通知,永太科技于当日晚间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拟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744.10万股,公司直到2019年3月26日晚间才披露上述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整改情况:公司对上述监管关注函同时高度重视,积极加强与重要股东间的沟通,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号)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5号),并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江西监管局《关于对包建华、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号),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景德镇市富祥投资有限公司、包旦红、柯喜丽于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及停止买卖富祥药业股票,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公司筹备成立学习小组,责成证券投资部制作课件,组织公司主要股东和全体董监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学习活动,使相关人员能够充分理解规则;同时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自我学习,努力提高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和学习,在今后的市

场交易行为中严格遵守规则,杜绝出现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建华、乔晓光、黄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并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建华、乔晓光、黄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未准确、完整地披露生产莫匹拉韦、瑞德西韦中间体业务在手订单、占营收比重、研发投入、供货情况等事项,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开展了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后未能及时对传闻进行澄清,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整改情况:①公司深刻反思工作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在日后工作中,公司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进一步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并充分的提示风险。②公司强化公司董监高的合规意识,以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召开专项培训会议,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原则等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也将持续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及学习,以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素质,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③公司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将进一步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类重大事项决策、实施、信息披露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④公司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与公司相关的不实内容并采取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处置;在

公司遇到突发性危机事件时,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应对处理策略和建议,协助公司处理危机事件,并在事后形成总结。公司在后续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司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